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261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告 陳丁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減縮訴之聲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261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告 陳丁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減縮訴之聲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