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37號

原告 黃泳潔

被告 黃欽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農田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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