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執聲字第六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以法矯字第093001151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