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第一一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乙○○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O八八五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四紙、拘票暨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二紙、受刑人、具保人戶籍謄本各一紙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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