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小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17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子傑
被   告  黃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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