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小調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小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秀華
相 對 人  廖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
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溪州鄉○○村○○巷00號,有被告
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明,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亦非在本院轄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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