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52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瑞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陳瑞金於民國89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25日,並須於當(次)月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為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50元整。
(二)相對人陳瑞金至98年4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27,224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21,922元為自89年10月18日起至98年4月25日止之消費款、利息2,902元、違約金2,400元。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35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瑞金│0000000│0000000│年息20%│││21922│├──────┼──────┼───────┤││元││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瑞金│0000000│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150元│││21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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