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陳麗竹 被告 歐宗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36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怡珊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