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3號原告 郭麗璇 被告 賴品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10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原告因而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無不合。惟查本件刑事部分(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06號),於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業據被告於111年11月25日當庭撤回上訴,茲本件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湯有朋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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