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18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蕭國楨 債務人 戴媛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