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1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卓文和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號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育賢林玄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林育賢即林玄(身分證統編號:Z000000000號)、林士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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