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甲○○即 劉文研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7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隆順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玲華┌───────────────────────────────────────────────────┐│附表:98年度除字第6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86-ND-000000-0││1│1000││││有限公司││││││├──┼───────────────┼──────────────┼────┼───┼────┼───┤│002│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87-NX-000000-0││1│50││││有限公司││││││├──┼───────────────┼──────────────┼────┼───┼────┼───┤│003│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88-NX-000000-0││1│105││││有限公司││││││├──┼───────────────┼──────────────┼────┼───┼────┼───┤│004│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89-NX-000000-0││1│138││││有限公司││││││├──┼───────────────┼──────────────┼────┼───┼────┼───┤│005│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90-NX-000000-0││1│64││││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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