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原告怡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瑞賢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貿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叁仟陸佰玖拾貳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
柒仟捌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折合新臺幣伍仟玖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B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