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ADMIRAH(中文譯名:卡密)選任辯護人蔡家瑋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ADMIRAH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KADMIRAH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7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27日延長羈押。
二、被告所犯殺人犯行,本院依被告供述、證人證述及相關卷證佐證,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2年,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為外籍人士,其僅來台工作,在台居住公司宿舍,可見其與臺灣並無密切關聯及羈絆,被告離開臺灣機率顯較本國人士為高,且被告所犯前開殺人犯行,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身涉重罪犯嫌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之情形下,本即潛在抗拒或拖延訴訟及執行程序之危險性,其面對審判程序之期待性自較輕罪犯嫌者為低,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要件相符,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詹蕙嘉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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