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重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重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重光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4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0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重光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1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與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541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附表:
┌─┬──┬─────┬───────┬───────┬──────┐│編│判決│案號│罪名│宣告刑│判決日期││號│機關│││││├─┼──┼─────┼───────┼───────┼──────┤│1│桃園│101年度訴│⑴搶奪│⑴有期徒刑8月│101年6月15日│││地院│字第30號│⑵竊盜│⑵有期徒刑3月│││││││共2罪││├─┼──┼─────┼───────┼───────┼──────┤│2│桃園│102年度簡│詐欺│有期徒刑4月、5│102年10月7日│││地院│上字第319││月、3月共2罪│││││號││││├─┼──┼─────┼───────┼───────┼──────┤│3│新北│102年度簡│詐欺│有期徒刑5月│102年5月30日│││地院│字第687號││││├─┼──┼─────┼───────┼───────┼──────┤│4│桃園│102年度審│詐欺│有期徒刑4月、3│102年7月26日│││地院│易字第595││月│││││號││││├─┼──┼─────┼───────┼───────┼──────┤│5│新北│102年度簡│詐欺│有期徒刑3月│102年6月17日│││地院│字第3351號││││├─┼──┼─────┼───────┼───────┼──────┤│6│桃園│103年度審│詐欺│有期徒刑3月│103年6月30日│││地院│簡字第76號││││├─┼──┼─────┼───────┼───────┼──────┤│7│宜蘭│103年度易│詐欺│有期徒刑3月共6│103年4月30日│││地院│字第170號││罪││├─┼──┼─────┼───────┼───────┼──────┤│8│桃園│103年度審│詐欺│有期徒刑5月共2│103年7月29日│││地院│易字第1028││罪,應執行有期│││││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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