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12號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丁○○因與相對人甲○○、乙○○、丙0000000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其"提示日"係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乙○○、丙0000000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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