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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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 陳林麗枝 相對人 呂學銓 關係人 陳麗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學銓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陳麗安對原抵押權人 陳村煌 所負民國96年10月3日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陳村煌,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7年5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陳麗安對原抵押權人陳村煌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陳村煌,亦經登記在案。因原抵押權人陳村煌死亡,聲請人分割繼承前開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陳麗安於96年10月3日及97年5月5日分別向原抵押權人陳村煌各借款100萬元,詎清償期屆至迄未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借款契約2份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且本院於106年3月22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附表一: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北市│信義區│虎林│四│305-9││107│10000分之9999││└──┴───┴────┴───┴───┴────────┴─┴──────┴───────┴───────────────┘┌─────────────────────────────────────────────────────────────┐│附表二: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北市│信義區│虎林│四│305-9││107│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