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021號
原   告  李尚豪
原   告  鄭綉湘
原告與被告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補正說明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各50,000元之法律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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