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290號

原告遠雄U-TOWN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永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5,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慈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