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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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4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聖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3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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