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89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898號

原告智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訴訟代理人 方順平

被告 許良溢 現於法務部○○○○○○○借提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14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PlayStation遊戲店)轉賣二手遊戲片,趁原告受雇店員處裡轉賣事宜未及注意時,徒手竊取該店內放置於商品架上之「暗黑破壞神4」遊戲光碟1片,其

  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190元,足以生損害於原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目前因竊盜案件執行中,無力一次清償,待執行完畢之後,再想辦法賠償給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8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許良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暗黑破壞神4」遊戲光碟壹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在案,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又被告雖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1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魏賜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