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024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3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