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之5(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0月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60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34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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