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7月4日以法矯字第096002374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11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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