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59號原告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方志優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聲明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3,560元,關於聲明請求返還租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8萬7,100元,合計為224萬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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