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司票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司票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36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利息自提示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