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273號
原 告 王O怡
法定代理人 陳小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家竣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住所及其簽名或蓋章,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
佰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父母為其未成年
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民法第1086條第1項
、第1089條第1項前段均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為未成年人,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原告起訴時自應由原告之父母擔任法
定代理人,然原告起訴狀上僅記載其母親甲○○為法定代理
人,而未記載另位法定代理人即其父親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並經其父親簽名、蓋章,且未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
不備,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