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乙○○
0號1樓被告甲○○
號1樓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複代理人 袁秀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秋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