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正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正賢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正賢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依卷存事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復經第一審法院分別判處如原審判決附表五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且犯罪次數甚多,頻率甚密,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5年7月22日起執行羈押,迄至民國105年10月21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院於105年10月17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經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於短期內犯本案數起加重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案件尚未經本院判決,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復本院考量被告所涉上開加重竊盜犯行之犯罪情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並斟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之基本權利,為實現國家刑罰權,因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