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宜蓁 即 蔡莉雯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王秋翔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未選任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第5項及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惟未選任管理人,其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經查,債務人僅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乙輛,係民國100年出廠,折舊後價值不高,無處分之實益。
此外,債務人並無不動產或其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另債務人所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之解約金新台幣2,545元,業經債務人提出現金以為代替,債務人所提出之現金,於作成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公告後,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