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五八九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章麟祥 │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柒仟捌佰肆拾伍元│NE二一四九三0│││││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