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三八號
原告丙○○
送達代十五弄被告乙○○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巷○號二樓右原告與被告間乙○○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