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1399號原 告 陶佳明 被 告 曾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0年2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