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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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52號聲請人 洪清結 代理人 吳慧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2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3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4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5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6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7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8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9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10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11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12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13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