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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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62號聲請人 黃曉琦 代理人 黃信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6日屆滿(因112年1月14、15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6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廖宣惟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數001揚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