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0號聲請人 鍾岳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祐均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力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蔡宗良 臺灣土地銀行台北分行111年6月14日1萬2436元A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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