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73號原告 久保美 由紀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 律師
沈佳儀 律師 盧佩君 律師被告 陳韋萍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之夫有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利之行為,原告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且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而向本院起訴等語,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稽。次查,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不在本院轄區,被告請求移轉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訴(本院卷第219頁),原告並表示同意(本院卷第227頁),此外,原告亦未提出證據釋明被告在本院轄區有何侵權行為(本院卷第1至173頁),堪認本院對本件訴訟應無管轄權,依上揭說明,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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