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707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務人 陳泳翰 即 陳冠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