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13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蕭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貳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11日間向債權人借款35萬元整,約
定於民國101年4月1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又其後於民國97年間調降利率按年利率8%計付。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6年7月14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29,749元未獲清償。
㈡次查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12日間向債權人借款10萬元整,
約定於民國101年4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又其後於民國97年間調降利率按年利率8%計付。
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7年10月14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67,708元未獲清償。
㈢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12日間向債權人借款20萬元整,約定
於民國101年4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又其後於民國97年間調降利率按年利率8%計付。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7年10月1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35,453元未獲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138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29,749元蕭雅芳民國106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8%00267,708元蕭雅芳民國97年10月1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8%003135,453元蕭雅芳民國97年10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8%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229,749元蕭雅芳民國106年8月1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67,708元蕭雅芳民國97年11月1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135,453元蕭雅芳民國97年11月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