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朱惠君 律師被告乙○○被告丁○○(即 簡美玲 )被告甲○(即 莊大興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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