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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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490號

聲請人 劉品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鄭淑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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