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43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告 李嘉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21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3年5月24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申貸
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貸款利率以固定年利率18.25%計算,按日計息,被告得於其帳戶內循環使用貸款額度之現金,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如未於前開截止日前清償,依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均視為到期,且依同約定書第8條約定,自債務全部之應付還款日(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又因銀行法已於104年9月1日修正施行,故於此後利息則改按年息15%計算。詎被告自100年3月10日起即未按期清償,迄今尚有本金347,066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㈡被告另於94年2月17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詳卷)
,依約被告得於信用額度內代償其持有其他機構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未償款,且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而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日息5.479/10000)計算至清償日止,惟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起施行,故於此後利息改以年息15%請求。詎被告於100年
2月18日起未依約繳款,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款項,其迄今尚欠74,338元之消費記帳款,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㈢又被告於94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兩造於同日簽立
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同時由被告簽發票面金額為30萬元、到期日為96年6月20日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18日至101年3月18日,共分84期,並以固定年利率8.24%計付利息。詎被告自100年2月10日起未依約還款,依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7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有150,
576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未清償。㈣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Stor
y生活故事現金卡申請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系爭本票、催收帳卡查詢、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客戶帳務查詢作業、客戶帳戶查詢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最後繳款日│利息││││(新臺幣)│(新臺幣)│├──────┬─────┤││││││起迄日│計算標準│├──┼───┼─────┼─────┼───────┼──────┼─────┤│一│現金卡│347,066元│347,066元│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11│年利率│││││││日起至104年│20%│││││││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年利率│││││││起至清償日止│15%│├──┼───┼─────┼─────┼───────┼──────┼─────┤│二│信用卡│74,338元│74,338元│100年2月18日│100年2月19│年利率│││││││日起至104年│20%│││││││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年利率│││││││起至清償日止│15%│├──┼───┼─────┼─────┼───────┼──────┼─────┤│三│信用│150,576元│150,576元│100年2月10日│100年2月11│年利率│││貸款││││日起至清償日│8.24%│││││││止││├──┴───┼─────┼─────┴───────┴──────┴─────┤│總計│571,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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