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佑昇 訴訟代理人 林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8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民國)│(民國)│(新臺幣)││├──┼──────┼─────┼──────┼──────┼─────┼─────┤││萬洲化學股份│第一商業銀││││││001│有限公司│行民生分行│106年7月20日│106年9月11日│57,725元│AC0000000│││林佑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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