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1074號原告美商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場九三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陳群顯 律師複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被告光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銳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甲○○人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馮達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被舉發號數為000000000N01(中華民國發明專利第139439號),被舉發案名稱「具有萬用序列埠收發器的互補式金氧判照相機」專利權之撤銷案,其是否撤銷確定,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2年10月
2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271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書記官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