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93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93480號債權人丙○○債權人己○○債權人丁○○債權人乙○○債權人戊○○債務人原本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原本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勿寄現金)。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清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