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丙○○具保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前先後依指定之保證金各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2人各出具現金後,已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即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各1萬元,由其出具現金後,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2紙在卷可按,惟被告即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
2人上開住所、戶籍發函通知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經再核發拘票前往上址亦無法拘提到案,亦有各該執行傳票、聲請人核發之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3件、聲請人通知函4件、送達證書5件、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1件、送達證書2件、拘票及報告書各1件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請沒入保證金,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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