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9號原告 唐阿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志勇 間請求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潘瑜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