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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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3日以95年度六簡字第35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6年1月15日確定。然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3月19日以96年度訴字第157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9月,於96年4月9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