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92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因本院96年度婚字第44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6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因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明鴻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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