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 謝宏昭 訴訟代理人 黃士展 被告安東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四點五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麗雅